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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09:16:59 点击量: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俩通常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无差别的所有权,并需达成共识来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但实际情况中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隐瞒家庭收入大肆炒股或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给第三方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这些行为,如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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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一方对家庭收入有所隐瞒,且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股票投资,导致巨额损失,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与曾某在婚后共同投入资金购买了该争议房产,房产登记在曾某的名下。根据双方的约定,由于首付资金是由陈某的父母提供的,陈某应得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而曾某则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到了2020年,曾某以22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出,并且房款是分批支付的。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后,曾某并未通知陈某,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股市,结果导致了巨额亏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曾多次向曾某表达自己不赞同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观点。如今,陈某因婚内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声称曾某长期无视其反对意见坚持炒股,因此要求曾某支付给其超过120万元的房款。法院的最终裁决表明,该起案件中的房产出售所得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曾某并未向陈某透露自己获得尾款的真实情况,并且私自将这笔钱用于股票投资,结果导致了巨额损失。这种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财产平等支配权,因此法院支持了陈某提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房产销售款的诉求。
【京 小 槌 提 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属于双方平等享有,然而,若非因生活所需而进行财产处分,一方需与另一方达成共识。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夫妻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一是其中一方存在隐瞒、擅自转移、擅自变卖、故意毁损、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二是当一方负有法定抚养责任的对象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急需治疗时,另一方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若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方,另一方有权向该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夫妻共同财产。
廖某与周某结为夫妻惠州哪里有靠谱的侦探公司,他们的婚姻始于2012年,并且他们共同抚养着两个女儿。廖某与李某在工作上是同事,通过查看廖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对话,可以明显看出他们之间存在着婚外情。基于这一情况,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廖某所赠予的款项。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惠州可靠的外遇调查公司,廖某与李某的不正当交往对周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表现在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共同消费以及赠送红包等行为上,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周某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李某有责任将所得款项退还。
【京 小 槌 提 示】
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不具备效力。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展婚外情,这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承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时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权。因此,此类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为无效,而第三者需将相应的财产归还。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非夫妻双方事先约定采用独立财产制度,则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重大事务时,必须经过双方的公平协商,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同时,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动所得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指出,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撤销或确定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若一方存在过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有其他规定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则应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若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极不合理价格处置,若另一方提出该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应属无效,此时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稿: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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